第二十九条

有效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收到检验检测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测,检测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