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首次出租或者安装起重机械前,应当到本单位所在地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登记。

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自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到负责监督该工程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使用登记。

不得出租、使用国家禁止出租、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