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施工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三十条有效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当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建立专项试验室,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过程中的混凝土质量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采购单位提供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出具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抗压强度报告等质量证明资料。禁止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向不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采购预拌混凝土。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