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施工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二十六条有效实施拆除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房屋拆除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拆除前应当编制安全可靠的拆除施工方案,并在方案中明确拆除工程负责人;拆除现场周围应当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止扬尘和降低噪声等措施;对危险区域或者危险部位的拆除应当专人监护。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