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施工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二条有效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承担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不得委托他人代行职责。项目负责人的变更应当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不得降低资格条件,并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应当重新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