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并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设置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项目、技术、质量和安全负责人,以及质量检查员、安全员等施工管理人员;

(二)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重大危险源监管、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建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预拌混凝土和设备的进场检验制度,进场验收应当由材料设备管理人员、质量检查员及监理人员共同进行;

(四)严格工序管理和施工质量检查验收,按照规定对工序、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进行自检。对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及分部工程,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当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未经监理单位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不得继续施工;对于单位工程,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当报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预验收,竣工预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对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当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五)建立工程资料档案。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施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并与工程进度同步;

(六)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化施工的要求施工,并按时进行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七)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要求,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八)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等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施工完成后及时对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修复;

(九)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依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十)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

(十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和上报;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