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施工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三条有效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有关技术要求、重大危险源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书面详细说明,双方签字确认。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公示项目重大危险源,并在相应部位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造成损害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专项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