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违法指定工程分包单位及建设工程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预拌混凝土的供应单位。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