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提前七个工作日将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等信息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住宅工程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先组织分户验收。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保修书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备案,并及时向相关的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及其他建设项目档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要求设置永久性标牌。

交通、水利、消防、环保、人民防空、通信等专业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