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三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及时拨付给施工单位专款专用。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