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第三十四条有效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建设单位和个人需要改变规划许可确定的使用性质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规划许可变更。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土地兼容性要求的、市政基础设施不配套的、房屋安全及适用性鉴定不合格的、未取得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证明的以及对周边环境形成污染的建设项目,不得作出规划变更许可。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