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第十九条有效建设项目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规划许可证书的办理程序、时限及规划许可附件的内容、格式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