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其队站建设、车辆、器材、装备、队员工资福利等所需经费应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单位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予以保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