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验收。

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专职消防队的执勤、灭火、训练,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有关规定执行。

灭火救援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