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托治安联防、保安等组织建立兼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社区、除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以外的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微型消防站,参与区域消防安全联防联控。

鼓励、支持成年公民加入消防志愿者组织,开展消防志愿者活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