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予以协助。

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铁路、民航、水上、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