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消防工作的发展需要增加投入,保障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