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二)消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维修人员;

(三)消防产品的检验维修人员和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

(四)从事生产、储存、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人员;

(五)电焊、气焊操作人员;

(六)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

(七)从事建筑内部装修装饰的设计、施工技术人员。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