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等场所,应当开展防火知识、防火避险逃生教育,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火灾时,应当对婴幼儿、学生、老人、残疾人和病人等采取优先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