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研制的易燃易爆新材料、新产品或者有火灾危险性的新设备、新工艺,在交付生产、使用或者技术转让时,研制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预防火灾的措施及灭火方法。生产、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落实火灾预防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