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的敷设和管护,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造、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擅自抽取管道燃气。禁止在卧室或者房屋过道安装燃气管道和使用燃气。

使用钢瓶燃气的用户,不得使用不合格、报废、超期未检的钢瓶,不得采用任何手段加热、摔砸、倒卧钢瓶,不得自行倒罐、排残和拆修瓶阀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换检验标记或者瓶体漆色。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