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