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应急管理、通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消防规划和技术标准,建设和维护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

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