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四条有效生态环境、气象、地震、测绘、通信、供水、供电、供油、供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执行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及时、无偿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供可能影响消防安全、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的相关信息资料。火灾预防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