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二条有效同一建筑物有多个所有权人的,各所有权人应当共同负责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所有权人将建筑物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应当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