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
(二)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培训;
(三)参与编制消防规划,督促有关部门落实;
(四)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六)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实施监督抽查;
(七)对消防产品、消防设施的使用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指导专职、志愿等多种形式消防队的组织建设和业务训练;
(九)承担火灾扑救、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十)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