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驻地单位开展群众性消防活动;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要求和保障措施,加强消防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整改火灾隐患、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