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管理部门,应当督促行业建设单位依法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