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定期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分析消防安全形势,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织编制消防规划,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职责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