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当坚持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方向,发展壮大科技企业群体,培育发展新动能,建设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和创新创业生态示范区。

省、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设、产业发展和创新资源配置,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和动态管理机制。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