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对于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科研人员具有自主选择和调整技术路线的权利。直接费用中除新增单价五十万元以上的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增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用的一定比例核定,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可以提高智力密集型项目的间接费用核定比例。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