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科技创新条例/第五章 创新生态第三十七条有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事业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扩大机构设置、选人用人、科研立项、科研设备采购、经费管理、成果处置、职称评聘、薪酬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权。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