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全社会应当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营造崇尚科学、鼓励探索、敢于创新、宽松包容的社会风尚。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和保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活动,建立科研时间保障机制,依法保护各类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