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科技创新条例/第五章 创新生态第三十六条有效全社会应当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营造崇尚科学、鼓励探索、敢于创新、宽松包容的社会风尚。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和保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活动,建立科研时间保障机制,依法保护各类创新主体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