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科技创新条例/第三章 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第三十二条有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人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到企业兼职、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并取得合法报酬,也可以在职创办企业或者离岗创新创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聘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科技人才、管理人才担任兼职教师或者兼职研究人员。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