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建立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市场评价和成果转化收益可作为重要评价要素。

对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或者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家、高水平科技人才、技术转移人才,在人才评价、职称评审中予以适当支持。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