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建立以成果创新水平、转化应用绩效、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完善政府、社会组织、企业、投融资机构等共同参与的多元评价体系。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