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科技创新条例/第三章 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第二十条有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实行产权激励,采取科技成果折股、知识产权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等方式对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和技能人员进行激励,促进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