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牵头或者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起草和修订。在标准制定中起主导作用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