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对国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应当将技术研发投入、创新能力建设、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等纳入考核范围。国有企业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方面的投入,考核时视为企业利润。国有企业科技创新投入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