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科技创新条例/第二章 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第十五条有效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从事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和公共技术研究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科研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技术开发和转让税收减免等优惠待遇。对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省、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性补助。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