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设置、撤除、占用城区道路路沿石至两侧合法建筑物之间区域的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地桩、地锁以及其他停车障碍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