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城区道路路沿石至两侧合法建筑物之间区域未将机动车停放到停车泊位标线内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指出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或者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一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