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文化、体育、科普场(馆)等大、中型公共建筑以及学校、医院、商业街区、住宅区、城市公园(广场),应当按照规划设计和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学校、医院应当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增加停车位供给。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