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城市交通发展情况和停车需求变化,科学合理确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应当每两年评估一次,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