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禁止在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旅游线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以及重要环境保护控制区域内进行露天开

采矿产资源、建设选矿厂。

建设选矿厂应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并拥有相应的主体

矿山。

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