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自治县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发放本行政区域内开采河道外用砂、石、粘土的采矿许可证,并报上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持上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勘查、采矿许可证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到自治县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施工。禁止无证或超越许可证规定范围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3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