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下列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活动中心、校外培训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
(二)文物保护单位的室外区域;
(三)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的室外区域;
(四)体育场所、健身场所的比赛区域和坐席区域;
(五)人群聚集的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室外区域。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