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二章 控制吸烟场所与区域第九条有效非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置吸烟区。设置吸烟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远离人群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二)设置明显的吸烟区标识、指引标识和警示标识;(三)配置收集烟灰、烟蒂的器具;(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