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控制吸烟工作。

交通、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商务、民政、机关事务、烟草专卖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控制吸烟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