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禁止吸烟的室内工作场所、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室外区域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未履行义务的,由市或者区、县(市)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公共场所、室外区域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未及时制止吸烟的,由市或者区、县(市)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